《爱国主义教育共建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已由爱国工程研究院爱国主义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室务会于2026年9月8日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任 刘雨龙 (签批)
二0二六年九月八日
爱国主义教育共建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整合各类爱
国主义教育育人资源,构建多方协同参与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新格局。
按照分层分类、全域覆盖、多方联动、共建共享建设思路,建立规范
化共建体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体系共建主体共分为五大类别:爱国主义教育共建联动单位、
爱国主义教育共建示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联动单位、爱国主义
教育共建单位、爱国主义教育义务宣传员。
第三条
建设原则:坚持公益导向、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动态管理、优
胜劣汰。所有共建主体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公益宣传、实践育人相关
工作,严禁以共建名义从事商业推广、盈利营销等活动。
第二章 通用准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均应当具备基础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近三年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信记录、重大负面舆情;
(三)自愿履行共建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统一组织的爱国主义教
育公益主题活动;
(四)具备开展爱国教育宣传、实践活动所必需场地、工作人员
或者宣讲能力;
(五)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以及年度考核。
第三章 各类别准入标准以及工作职责
第一节 爱国主义教育共建联动单位
申报主体:街道、乡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基层党组织。
准入条件:拥有固定活动阵地,组建常态化志愿服务队伍,具备组织
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 爱国主义教育共建示范基地
申报主体: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合规校外育人机构。
准入条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常态化开展思政德育、红色主题
教育工作,配置专职德育工作人员,建有校内宣传教育阵地。
第三节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联动单位
申报主体:国防教育基地、研学实践基地、劳动教育基地、科普科技
基地、非遗传承基地、红色文旅基地等各类实践阵地。
准入条件:手续齐全、合规运营;配备专职师资队伍;具备研学接待、
实践课程开发能力,能够面向社会举办公益教育活动。
第四节 爱国主义教育共建单位
申报主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
准入条件:独立法人单位,社会口碑良好,经营无不良记录主动参与
精神文明建设,愿意为爱国主义教育事业提供公益支持。
第五节 爱国主义教育义务宣传员
申报主体:在岗教师、优秀青年、志愿者、红色文化爱好者等热心公
益的各界人士。
准入条件:爱国主义教育共建单位推荐,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
具备良好语言表达能力,自愿无偿开展爱国主义宣讲志愿服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台账管理制度。
建立共建主体信息资源库,统一编号、分类建档,实行电子化台
账,动态更新。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
每季度组织重点共建单位召开联动工作会议,统筹年度活动安排,
协调各类资源。
业务培训制度。
每年组织不少于 1 次共建基地负责人、义务宣传员专题业务培
训。
第七条 资源共享机制。
推动阵地、课程、师资互通共享,联合策划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系
列主题活动。
第五章 考核和退出
第九条 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每年年底组织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三
个等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 3 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复查仍不达
标的,取消共建资格。
1. 连续 12 个月没有参与任何共建主题活动;
2. 活动台账、资料长期空缺,拒不配合督导检查;
3. 共建工作推进严重滞后。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直接取消共建资格、收回牌匾或者解
除聘任聘书。
1. 发生违法违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负面舆
情;
2. 利用共建牌匾、宣传员身份进行商业炒作、虚假营销、违规盈利;
3. 申报主体注销、撤销;个人出现严重失德违纪行为;
4. 主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