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定标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规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定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民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典编修指导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评定,具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完善的教育功能、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能够承担全民爱国主义教育任务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
(三)坚持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坚持注重教育实效,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动态管理,确保基地建设质量。
第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发展,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行“五个全覆盖”:对象全覆盖、地域全覆盖、
时间全覆盖、内容全覆盖、手段全覆盖,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惠及全体公民、贯穿全年、融入日常。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明确的管理主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能够展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程和辉煌成就;
(三)具有适合群众参观、瞻仰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及配套设施;
(四)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参观学习环境安全;
(六)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对有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给予免费优惠。
第七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内容:
以传统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文化传承等单一领域为主的专业性教育基地。
第八条:申报综合型基地的,投资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资金保障要求:
(一)基地建设资金来源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
(二)建立健全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地正常运营和教育活动的开展;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地建设运营,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一节:基础设施标准
第十条:建筑面积要求: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展陈面积(国家历史馆/党史馆)不低500平方米;
第十一条:功能区域要求:
(一)综合型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区域:
1. 传统教育区:用于展示革命历史、红色文化等内容;
2. 基础训练区:用于开展军事技能训练、体能训练等活动;
3. 数字产业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展览展示方式;
第十二条:接待能力要求:
(一)综合型基地单次活动容纳人数不低于 50 人,配备 LED 大屏幕等现代化展示设备;
第十三条:技术设备要求:
(一)配备完善的声、光、电自动设备系统;
(二)具备数字化展示、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现代展教技术;
第二节:教育功能标准
第十四条 教育内容要求:
(一)主题鲜明,紧扣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
(二)内容丰富,具备具有历史意义、文化价值和教育意义的展品、史料、遗址等;
(三)史实准确,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和党史观,确保导向正确;
(四)形式多样,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展览展示方式,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和互动性。
第十五条:教育活动要求:
(一)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题活动,如主题展览、讲座、研学、宣誓等;
(二)针对不同受众群体设计差异化的教育课程和活动方案;
(三)建立军人、退役军人担任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辅导员制度;
(四)规范有序组织军事夏(冬)令营活动,广泛开展以爱国知识、爱国技能、爱国体育、主题演讲等为内容的学生爱国素养提升活动。
第十六条:教育时间要求:
(一)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体系;
(二)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专题实践时间不低于 21 天;
(三)高中生爱国主义教育专题实践时间不低于 14 天;
(四)初中生爱国主义教育专题实践时间不低于 7 天;
(五)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学校绩效考评体系。
(六)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圆满完成实践活动,为参与者颁发《爱国主义
社会实践证书》
第十七条:纪念活动要求: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应当组织开展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活动。
第三节:运营管理标准
第十八条:组织机构要求:
(一)成立专门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领导机构;
(二)组建专业的项目运营团队;
(三)设立立项审核组、规划设计组、项目融资组等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制度建设要求: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文物保护等;
(二)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涵盖内容质量、教育影响、公众参与、运营效能、安全合规等维度;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人员队伍要求:
(一)拥有专业的讲解员、研究人员和管理团队;
(二)讲解员队伍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节:社会效益标准
第二十一条:示范引领要求:
(一)在爱国主义教育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基地提供经验借鉴;
(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运营模式;
(三)积极参与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社会影响要求:
(一)在所属领域和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获得良好的社会舆论评价,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经济效益要求:
(一)建立健全的收益机制,收益来源包括:
1. 夏(冬)令营活动收益;
2. 各类主题活动收益;
3. 文化旅游服务收益;
(二)合理分配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提出申请;
(二)初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基地名单;
(三)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候选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对拟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命名。
第二十五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历史沿革、资源特色、功能定位等;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
(四)教育功能发挥情况报告,包括教育活动开展、受众群体、服务质量等;
(五)运营管理情况报告,包括管理制度、人员队伍、经费保障等;
(六)社会效益评估报告,包括影响力、示范作用、收益情况等;
(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权属证明、安全验收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评定周期: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基地责令整改或取消命名。
第五章 管理与 监 督
第二十七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将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基地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察、抽查和考核评估。对建设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发挥作用明显的基地,可逐级推荐上报升级命名;对建设管理水平严重下降、作用发挥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将撤销命名。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本标准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表(略)
2.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定评分细则(略)
3.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复核评估办法(略)
主题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定标准
抄送:爱国工程研究院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

